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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改与房产办公室(副处)

长安大学周转住房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0-10-27

    

长安大学周转住房管理办法

 

为了有效合理地利用学校公有住房资源,更好地为学校的长远发展和广大教职工服务,强化周转住房的管理,规范周转住房维修,现根据陕西省、西安市及长安大学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以《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精神为指针,加快住房商品化、社会化进程,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和我校校情的住房新制度。按照《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的指导意见》(陕政发[2003]33号)和《关于印发西安市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细则的通知》(西房改字[2006]1号)文件精神,我校《关于印发<长安大学已(待)腾空房分配办法>的通知》(长大房改[2007]305号)明确提出:20071231为我校停止实物分房的截止日期。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该截止日期以后(即从200811日起)入校工作的职工将按住房分配货币化政策,停止住房实物分配按月发放住房补贴,学校不再提供住房。

第二条  为了落实科学发展观,体现以人为本精神,考虑到新入校职工的基本生活需求和经济能力,在学校住房问题解决能力范围内可以提供限期、廉租的周转住房。周转住房的提供对象为:200811及以后学校按计划接收的、纳入学校事业编制的高等学校学士及以上学位的应届毕业生,以下简称“新进职工”。周转房的廉租期限为三年。

    学校引进高层次人才的住房待遇问题(承租周转住房或购买公有住房)根据学校校务会议决定执行。

除“新进职工”和学校引进高层次人才外,从其他单位正常调动或以其他形式接收进入我校的新职工(简称:“其他新进职工”),无论职级职务,学校不再考虑解决住房,包括过渡性周转住房,只按西安市有关政策发放住房货币化补贴。

第三条  根据我校住房的状况,有以下三类公有住房作为周转住房,可以面向“新进职工”限期廉租:

1.可承租的成套住房(包括学校预留的三间型发展用房、用于周转的小二室住房、筒子楼改造套房);

2.非成套的青年教工集体宿舍(公用水房、公用卫生间);

3.校外购买的商品房(指翠华园、丰泽园、伟丰花园、金地园)。

第四条  过渡性周转房不再用于解决我校停止实物分房、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政策前的住房遗留问题,20071231(含1231)之前进校的所有职工的住房遗留问题一概按照有关住房货币化政策解决。

第五条  根据学校发展的需要和住房总体安排,校外购买的商品房、学校预留的三间型发展用房主要用于学校解决引进高层次人才住房问题;非成套的青年教工集体宿舍和可承租成套住房主要用于解决“新进职工”周转住房问题。

第六条  为了保证周转住房能够长期周转,满足学校引进高层次人才和“新进职工”的基本住房需要,“新进职工”承租周转住房时间累计不得超过三年廉租限期,超过三年有特殊原因需要延长租期的,本人必须提出申请并经校房改办批准,且租金标准按本办法相应上调,取消有关暖气补贴。

第二章 承租周转住房的条件

第七条 “新进职工”申请周转房条件:

1.博士后出站人员可申请承租成套住房;

2.博士学位获得者可申请承租青年教工单间宿舍或套房中一间卧室;已婚的博士学位获得者无住房(指在我校和配偶单位均未购买或租住公有住房)的,根据申请时的房源情况,可优先申请承租成套住房;

3.硕士、学士学位获得者可申请承租青年教工集体宿舍床位,23人一间;

4.“2+3“辅导员2年工作期间可申请承租青年教工集体宿舍床位,3人一间,工作期满必须退还本人承租的床位。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的“新进职工”不得申请承租学校周转住房,已承租的终止租住并按本条例规定调整租金标准:

1.在校内或配偶单位已购置或承租公有住房(含集资房、经济适用房、安置房等);

2.待聘、停薪留职人员;

3.自费出国和公费出国逾期未归人员;

4.违反西安市和学校有关住房政策者。

第三章     承租周转住房的费用

第九条  凡租住学校周转住房的,必须一次性交纳租房保证金,保证金按100/平方米(使用面积)计收。

第十条  由学校安排且在三年廉租期内的住房,月租金按2.05/平方米(使用面积)计收,采暖费按学校标准收取;超出三年廉租期的,须经本人申请和校房改办批准,廉租期满后第一个月租金按22.5/平方米(使用面积)标准收取,从第二个月起按45/平方米(使用面积)标准收取,采暖费按学校标准收取;廉租期满后未经批准继续居住的,除按以上标准收取租金外,交纳的租住房保证金不再退还,采暖费标准按当年政府规定的标准收取。

租住人才周转房及明德门住房的租金标准与承租校内住房相同,物业管理费全部由个人承担,采暖费按学校标准补贴差额。合租者按全套面积由合租人均摊租金、物业管理费及采暖费等有关费用。

第十一条  三年廉租期的计算:无论当月何时由房改办领取钥匙自领取钥匙后下个月1日起算,共计36个月止。报到时间以人事处签发的报到通知单为准。

第十二条  房租按月从工资中扣除。无法从工资中扣除的人员,按月到校房改办交纳房租。

第四章     承租周转住房的维修

第十三条  大中型修缮(如楼房屋面、外墙、上下主管道的维修、更换)由学校安排计划实施,资金由学校解决。

第十四条  零星维修,室内基本设施在正常使用情况下损坏需要维修的,费用从学校收取的房租账户中支出;房屋使用过程中的易损易耗品(光源、门锁、龙头、水箱洁具等)的更换费用由住户承担。

第十五条  室内由于住户个人因素导致损坏需要维修的,费用由住户个人承担。

第五章      其它规定

第十六条  承租周转住房的教职工必须与学校签订租赁协议,在本规定颁布前已入住但未签订租赁协议的“新进职工”在本办法实行后三个月内到房改办补签协议,三个月之内未签订租赁协议的,从入住之日起到补签协议之日止月租金标准由2.05/平方米提到22.5/平方米,并视为接受本办法附后的协议条款。满三年后租金标准按本办法规定执行,在承租期间必须履行协议责任。

第十七条  所有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学校有权终止租赁,收回住房,自行为发生的下月起房租按45/平方米(使用面积)计,补收已租住时间的租金,且不退租房保证金。

1.将承租房擅自转租的;

2.擅自转让、转借他人或擅自调换使用的;

3.随意改变房屋用途的;

4.无正当理由拖欠房租累计三个月以上的;

5.故意损坏房屋设施的;改变房屋结构的;

6.在配偶单位已购置或承租公有住房的;

7.其他严重损坏学校利益的。

第十八条 承租人退还房屋后,经检查,房屋及其设施无损坏的,退还保证金;房屋及其设施损坏的应予以赔偿,赔偿费用从租房保证金中扣除。

本办法自二〇一〇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附件:长安大学周转房使用协议(“新进教工”)


附件

长安大学周转房使用协议(“新进职工”)

 

根据《长安大学周转房管理办法》规定,为保证我校周转房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由房改办(以下简称甲方)代表学校负责周转房的调配工作,现就“新进职工”      (以下简称乙方)承租周转房签定以下协议:

一、乙方同意并遵守《长安大学周转房管理办法》的规定。周转房只限于乙方居住,不能租借他人或亲友,不得转让、赠与等。

二、甲方为乙方提供周转房一套/一间/床位一位,房号为                

   号楼  单元     号,使用面积     平方米。入户门钥匙   把,室内门钥匙  把。

三、周转房廉租期为三年,            日至            ,在三年廉租期内月租金标准为2.05/平方米(使用面积),采暖费按学校标准收取。乙方在廉租期满后应将承租的周转房退还学校。

乙方承租周转房已满三年廉租期而申请继续承租周转房,须经本人申请和校房改办批准,廉租期满后第一个月租金按22.50/平方米(使用面积)标准收取,从第二个月起按45/平方米(使用面积)标准收取;廉租期满后未经批准继续居住的,除按以上标准收取租金外,交纳的租住房保证金不再退还,采暖费标准按当年政府规定的标准收取。

房租按月从乙方本人工资中扣除。

四、乙方承租周转房须交纳租房保证金         元。乙方退房时,经房改办检查无问题后保证金退还乙方。

五、甲方保证水、暖、电、气的畅通,负责协调物业管理部门。乙方应爱护房屋设施,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不得改变水、暖、电、气的路线,不得损坏房内已有的任何设备和家具,若属人为损坏,应予以赔偿。乙方退房时应保证房间物品完整,设施正常使用。

六、房屋使用过程中的易损易耗品(光源、门锁、水龙头、水箱洁具等)的更换费用及因使用而产生的物业管理费,卫生费水费、电费、天然气费(包括天然气维管费)、暖气费等一律由乙方承担,乙方在退还房屋之前应将所有费用结清。

七、本协议与《长安大学周转房管理办法》互为补充,本协议未尽事宜按《长安大学周转房管理办法》相关条款执行。

八、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

 

 

 

 

甲方(签章)                           乙方(签字)

 

二○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