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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改与房产办公室(副处)

长安大学私占公有住房处罚规定

发布日期:2009-05-07
 

长安大学私占公有住房处罚规定

为了依法治校,规范管理学校住房,杜绝私占公房势头的蔓延,使教职工的住房更趋合理,给教职工创造一个良好的学习和生活环境,特制定本规定。

一、校房改办依据本规定负责对私占公房者做出处罚决定。

二、处罚决定由房改办负责实施,计财处、公安处等有关单位和被处罚者所在单位应给予积极协助。

三、凡违反学校住房管理有关文件或未经校房改办同意,不论采用何种方式或手段侵占属于学校房产产权行为的均属违规,以私占公房论处。

四、私占公有住房行为包括:

    (1)采用撬门、设置障碍等手段抢占公有住房者;

    (2)不执行“校房管会”按规定进行的住房调整者;

    (3)拒绝他人进住合住房屋或使用公共面积者;

    (4)搬入新住房后不按期交回原住房者;

    (5)拒绝缴纳应缴房租者;

    (6)其它违反学校有关住房办法和有关规定者。

    五、对私占公有住房者可依据以下规定进行处罚:

1) 从私占公有住房行为发生之日起至行为终止日止,一个月内按西安市当年成本租金的两倍处以罚金,即:

罚金数=成本租金×3×私占住房使用面积×私占天数;

2) 超过一个月仍拒不纠正者,按西安市当年成本租金的三倍处以罚金;超过三个月者,可采取强制措施予以纠正。   

六、罚金从私占公有住房者工资(包含奖金等)中累计或

连续扣除。

七、对在本条例公布之前私占公房者,若在本条例公布后十五日内主动纠正并按有关规定交清房租者,可免予处罚。对拒不纠正者,则按第五条处罚,时间从占有日算起。

八、对私占公有住房行为使学校或他人财产遭受毁坏或造成严重损失、或无理取闹、干扰正常工作和生活秩序者,除处以罚金和进行赔偿外,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或交由公安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进行处理。

    九、因私占公有住房而受处罚者,自纠正时间起三年内,校房改办将不受理其住房或调房申请。

    十、对私占公有住房者的处罚决定由校房管会张榜公布。

    十一、因私占公有住房发生的一切费用由占房者承担。

    十二、房改办依据填发处罚通知书,应加盖印章送交校计财处执行。工资自行发放的单位在接到处罚通知书后应及时扣款并上交计财处。计财处接到处罚通知书后,应按通知要求扣款。罚金一律不予退还。

    十三、非本校教职工占用本校住房的,一律限期搬离。对拒不按期搬离者,由校房改办会同学校有关单位强制执行。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占房者和与其相关的本校职工承担。

    十四、本规定未尽事宜,由校房改办提出建议后由校务会决定。 

    十五、本规定由校房改办负责解释。

    十六、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