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长安大学提高公有住房租金及收取
国有资产(住房)占用费办法》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为了进一步深化我校住房制度改革,根据西安市市政发(2002)9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学校制订了《长安大学提高公有住房租金及收取国有资产(住房)占用费办法》。本办法经2002年12月2日校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执行。
附件:
1、长安大学提高公有住房租金及收取国有资产(住房)占用费办法
2、西安市市政发(2002)94号文件公布的公有住房租金标准
附件1:
长安大学提高公有住房租金及
收取国有资产(住房)占用费办法
根据市政发〔2002〕9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提租对象:
1、居住在成套房中未购买的住户;
2、居住在经过改造水厕到户(筒子楼)的住户;
3、居住在非成套房中的住户(包括集体宿舍);
二、提租标准:
1、成套房,以市政发〔2002〕94号文件公布的2002年各类结构等级公有住房标准租金执行。
2、非成套房,以公布的1997年各类结构等级公有住房标准租金执行。
3、楼房的结构等级、楼层调节率、地段调节、朝向调节均按原租房计价时的标准执行。
三、使用面积标准及超标租金:
1、职工家庭以家庭成员中最高职别住房标准上限为控制面积标准;
2、有两处成套住房的,住房面积合并计算;
3、各职级住房使用面积控制标准上限:(依照陕办法〔1990〕6号文件)
正高职、厅局级:75平方米;
副高职、处级: 60平方米;
科级以下人员: 45平方米;
4、因不可分割原因,面积超出控制标准上限,在8平方米以上至15平方米以内的,以成本租金计收超标租金;在15平方米以上的,以商品租金计收超标租金。
四、减免对象及办法:
1、离休干部及其遗属房租的减免仍依照《西安市公有住房租金调整和租赁保证金办法》执行。
2、对社保户、特困户实行低租金,根据本人申请,参照《西安市公有住房租金调整和租赁保证金办法》进行减免。
五、国有资产占用费的收取:
以标准价购买了学校公有住房的住户,占有部分产权,剩余产权学校应收取住户国有资产占用费,国有资产占用费按月收取,收取办法为:按住户月房租金未购部分产权比例收取,即:国有资产占用费=月房租金×(1–住户购房所占产权比例)。房租金的计算按本相关条款办法执行。
本办法由校房改办负责解释,从2003年1月起执行。
附件2:
西安市市政发(2002)94号
文件公布的公有住房租金标准
市政发〔2002〕94号文件公布的公有住房标准租金为每月每平方米使用面积2.00元,成本租金为每月每平方米使用面积7.43元,商品租金为每月每平方米使用面积11.23元,本标准从2002年7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