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住房公积金支取的分类:
住房公积金的支取一般基于两类情况:一类是职工住房消费需要支取住房公积金;另一类是职工丧失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条件支取住房公积金。
第二条 住房公积金的支取条件: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申请支取其账户内住房公积金:
一、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二、用于偿还个人购房贷款本息;
三、用于支付房租超出家庭月工资收入15%的部分;
四、达到国家法定离退休年龄,并已正式办理离退休手续;
五、户口迁出西安地区(含户口不在西安地区)并与所在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或到西安地区以外单位就业或出境定居;
六、职工在职期间去世,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领取;
七、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第三条 住房公积金支取需提供的资料:
职工支取住房公积金需出具个人书面申请或本人在“住房公积金支用审批单”上亲笔签名,同时还需提供有关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详见附件)。
第四条 支取程序:
一、职工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审核后,填写“住房公积金支用审批单”(集体支取的填写“住房公积金集体支取审批单”和“住房公积金集体支取职工清册”),职工个人签名后(集体支取的在支取清册上签名),单位签署意见并加盖预留在银行的财务印鉴。
二、单位经办人员或职工个人持“住房公积金支用审批单”连同有关证明材料及附件报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下设机构进行审批。
三、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其下设机构审核资料原件、留存资料复印件,审核无误后,审核人员签字并加盖审批印章。
四、单位经办人员或职工个人持审批过的“住房公积金支用审批单”到开户银行办理支款手续。
第五条 支取额度:
一、符合第二条一至三项支取条件的属本金支取,账面留存最近半年余额,取至百元位整数。支取截止办理时间从合同签定之日或事项发生之日起向后顺延一年。
二、符合第二条四至七项支取条件的属销户支取,公积金本息一次结清,同时注销职工个人帐户;
三、本金支取和销户支取需分开填写“住房公积金支用审批单”。
第六条 本办法由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办法从2004年1月1日起执行,凡以前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住房公积金支取须提供的资料。
一、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自住住房是指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居住其内且对该房屋拥有所有权(即房屋的产权归职工本人或配偶所有)。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根据规定可支取个人名下的住房公积金,装修、装饰、中修、小修等行为不得支取。如果职工个人无购房贷款,职工购房时原则上住房公积金只能提取一次,以后年度所缴住房公积金作为养老基金的一项补充,到法定退休年龄连本带息一次返还职工个人。
建造住房:是指城镇居民根据1983年5月25日国务院批准1983年6月4日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发布的《城镇个人建造住宅管理办法》,经房地产管理机关和城市规划管理机关等部门批准建造的住房。
翻建住房:根据1985年1月1日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批准实行的“城住字〔84〕第677号”《房屋修缮范围和标准(试行)》的规定,对住房全部拆除、另行设计、重新建造的行为。
大修房屋:根据1985年1月1日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批准实行的“城住字〔84〕第677号”《房屋修缮范围和标准(试行)》是指需要牵动或拆换住房部分主体构件,但不需全部拆除住房。
(一)购买单位公房:
单个职工办理须提供交房款的“收款收据”等有关凭证;
单位集体办理须提供:
1、“房改批复”;
2、“楼栋分户价格表”或交房款“收款收据”;
3、配偶同时申请提取的须提供结婚证,结婚证丢失的也可提供户口簿(限夫妻二人在一个户口簿上)或婚姻登记部门出具的证明;
(二)、购买商品房须提供:
1、购房合同;
2、交房款“收款收据”或购房发票;
3、如合同是配偶姓名,须同时提供结婚证,结婚证丢失的也可提供户口簿(限夫妻二人在一个户口簿上)或婚姻登记部门出具的证明;
(三)、购买拆迁安置房需提供:
1、拆迁安置协议;
2、交房款“收款收据”或购房发票;
3、如协议上是配偶的名字,须同时提供结婚证,结婚证丢失的也可提供户口簿(限夫妻二人在一个户口簿上)或婚姻登记部门出具的证明;
(四)、购买二手房须提供:
1、购房协议;
2、“房产证”或“契税完税证”;
3、如协议上是配偶的名字,须同时提供结婚证,结婚证丢失的也可提供户口簿(限夫妻二人在一个户口簿上)或婚姻登记部门出具的证明;
(五)、农村建房须提供:
1、配偶农业户口的“户口簿”;
2、农村宅基地土地证;
3、村、乡两级部门出具的建房证明;
4、结婚证或婚姻登记部门出具的证明;
(六)、城镇自建、翻建、大修自住住房须提供城建规划部门出具的“居民个人修建房屋规划许可证”。
二、用于偿还个人购房贷款本息
贷款合同期内可按年支取职工个人名下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合同到期后不能再支取住房公积金。
1、借款合同;
2、借款借据;
3、最近一期的贷款还款凭证或贷款银行出具的证明;
4、如合同上是配偶的名字,须同时提供结婚证,结婚证丢失的也可提供户口簿(限夫妻二人在一个户口簿上)或婚姻登记部门出具的证明。
三、用于支付房租超出家庭月工资收入15%的部分
此款主要指职工租住单位公房按照成本租金标准交纳房租。其中房租15%以内的部分属于职工应合理负担的部分,超出15%的部分可支取住房公积金予以补偿。家庭月工资收入是指夫妻双方的月工资收入之和。
1、房产部门出具的房租标准证明;
2、夫妇双方单位出具的其月工资收入证明;
3、结婚证,结婚证丢失的也可提供户口簿(限夫妻二人在一个户口簿上)或婚姻登记部门出具的证明。
四、达到国家法定离退休年龄,并已正式办理离退休手续
此款是指职工正常离、退休,对于辞职、下岗、失业、劳教等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不予办理住房公积金的支取。
支取时需提供离、退休证或离、退休人员审批表或身份证(此项针对没有固定工作单位的人员)。
五、户口迁出西安地区(含户口不在西安地区)并与所在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或到西安地区以外单位就业或出境定居
(一)、户口迁出西安地区(含户口不在西安地区)并与所在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
1、与原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户口迁移证明或新聘用单位所在地劳动、人事行政部门出具的调令;
2、户口不在西安地区的人员出具与原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户口簿或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
(二)、到西安地区以外单位就业的人员(户口仍在西安地区)提供:
1、与原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
2、西安地区人才服务机构出具的行政介绍信或人才流动介绍信;
3、外地就业单位出具的聘用证明;
4、外地人才服务机构出具的同意接收人事档案关系证明。
(三)、出境定居人员提供:
1、与原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
2、护照或公安部门出具的“出国定居证明”。
(四)、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农业户籍人员提供:
1、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
2、户口簿或当地派出所出具的农业户籍证明。
六、职工在职期间去世,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领取
职工的死亡分为正常死亡和宣告死亡。宣告死亡应当按照《民法通则》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申请,由法院做出宣告死亡判决。
继承人分为遗嘱继承人和法定继承人两种,住房公积金属于死者遗产,具体分配按《遗产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死亡职工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其帐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1、死亡证明书(复印件)或当地派出所注销户籍的证明或法院宣告死亡判决(复印件);
2、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身份证(复印件);
3、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书面申请(须注明与死者之间的关系),同时死亡职工所在单位须在书面申请上签注单位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
七、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此款要求两个条件必须同时满足方可支取。对于不能支取人员的住房公积金,可在原单位封存,也可转入“西安市人才服务中心”或“西安市劳动力再就业服务中心”封存托管(人事档案关系托管在此方可)。
1、劳动鉴定委员会出具的《伤残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
2、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有关证明。
时间:2004-5-10